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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证》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来源: 】 【作者:】 【编辑:】 【点击量:

临劳社[2009]51号文件

关于《失业证》年检的通知

为全面、真实地掌握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加强对持《失业证》人员的动态管理,有效地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失业证》年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证》年检工作,每年一次,时间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二、凡在20081231日(以发证时间为准)前领取《失业证》的,请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失业证年检。

根据年检情况,将对有培训意向的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需帮扶就业的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帮扶工作。

200911以后领取的,今年不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请携带如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失业证》;

(二)属低保家庭的,必须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已领取“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逾期不年检的,《失业证》自行失效。

附件:1.临安市就业援助证

2.人员名单

林学院社区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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